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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相关法律及补偿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5-04-22 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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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拆迁的相关法规解读:

      1、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是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过立法机关表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没有规划,或者有规划也形同虚设,“规划跟着领导走”。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2、人须遵守哪些规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的怎样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新拆迁条令已出台,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姜教授说得很隐晦,“阻力很大”来自哪里?姜教授并没详细指出,而此前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明确指出,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 (12月17日《东方早报》)。对此,笔者期待无论遭遇多大的阻力,新拆迁条例都不应成为一个只有“禁止”、“不得”的规定,而毫无惩戒措施的条例。在笔者心中,有没有强悍有力的惩戒措施,是新条例是否向地方政府压力妥协的一个标志。

  新拆迁条例的四大变化之一是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改变,但我以为,专家们更应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关负责人该受到怎样的惩罚?这些更应该是重点中的重点。

  没有惩戒的法规是很难被人信仰的,我们的很多法规,看起来很严格很规范,但违规后的惩罚呢?语焉不详。这样的法规属于虎头蛇尾的法规。从保障百姓权利角度看,没有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物权法》实施之后,在一些地方,保障百姓私有财产权仍然不过是一句空话,由此可知,我们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将保障权利写进法律条文里,更要在惩戒措施上拿出细则。笔者期望新拆迁条例应该跳出只重视 “禁止”而忽略“惩戒”的窠臼。

  除此之外,有必要在监督审查拆迁上立一个规范。客观地说,新条例明确政府是拆迁主体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新意,现有的拆迁悲剧的主体实际上很多就指向地方政府,目前的很多问题在于,裁定属于违规建筑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主导拆迁的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这在程序上是有漏洞的。谁来监督政府拆迁?这就需要一个监督和审查的机制,笔者希望人大或法院在这方面能发挥作用。

  有禁止性规定,有惩戒措施,有监督审查机制,这三者三位一体才能打造出符合民心、民意的新拆迁条例。

       二、拆迁的补偿问题

       1、先来说说农放拆迁的补偿标准,这里重要提示一下: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八、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九、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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