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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决离婚夫妇平分养老保险公积金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5-04 14:05:13
张某与刘某(男)于1998年4月结婚,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张某承担2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分割房产,二人经法院终审判决后离婚。
离婚后,张某突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且房屋按揭款也有我的一份功劳,这些也是家庭财产啊!”于是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7万多元的财产。据了解,该款项中包含其前夫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2004年2月~2004年12月房屋按揭款本金20683.73元。
退休后才领现在咋分
刘某则对张某的起诉倍感奇怪,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此外,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按揭款和利息应由张某出的部分,都是由他独自支付的,因此他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属共同财产
案经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对于房屋按揭款,因为房产本身为共同财产,现已归刘某所有,因此按揭款也应为共同财产。综上,刘某应支付张某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7485.39元。
以案说法 家庭财产新形式有法可依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
对此,从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离婚后,张某突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且房屋按揭款也有我的一份功劳,这些也是家庭财产啊!”于是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7万多元的财产。据了解,该款项中包含其前夫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2004年2月~2004年12月房屋按揭款本金20683.73元。
退休后才领现在咋分
刘某则对张某的起诉倍感奇怪,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此外,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按揭款和利息应由张某出的部分,都是由他独自支付的,因此他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属共同财产
案经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对于房屋按揭款,因为房产本身为共同财产,现已归刘某所有,因此按揭款也应为共同财产。综上,刘某应支付张某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7485.39元。
以案说法 家庭财产新形式有法可依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
对此,从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