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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6-09-02 09:09:58
核心内容:房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稳定性,房产税收制定是否合理对房产能否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税收体制的不足之处导致税收“流行”
1、存在重复收税
社会上对以这一观点存在着分歧。房产经营的收入,特别是房租的收入,在现行的税制中往往成为数个税收的税基:房产税要征收租金部分12%的税收,营业税则征收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营业额的5.5%的税收。此外,如果占用耕地还要征收耕地占用税:随营业税需附征城市建设税以及具有附加税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对被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需征收契税;对房产转让、租赁合同征收需征收印花税;对转让房产增值额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房产的所得额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并没有起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实质性作用。
2、征税范围过窄
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这样即把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另外,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
并且,购置房地产已经成为高收入者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同时,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因而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还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
3、地方税权利短缺导致地方政府依法征税意识不强
房产作为一个地方性的税收,本应该凭借稳定可靠的财源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地方公共产品有效提供的财力要求。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税权与征税环节严重脱节,使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因地制宜通过房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也不利于房产税的完善。但是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中任何条款乃至字句的修改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都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规是我权限,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法法规,甚至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