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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反对引发7场官司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6-10-0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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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前,平罗县的李少斌从梁某手里以2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后梁某的妻子马某以梁某无权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于2005年将李少斌告上法庭。一纸房屋买卖合同引发7场官司。

  1992年9月19日,平罗县交警大队将位于县城北门面积为134.29平方米的5间平房,以2.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该大队时任副队长梁某。梁某的妻子马某出面与交警队签订了购房合同,梁某付清房款。此后,梁某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过户到马某名下,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11月1日,梁某与李少斌签订5间平房的买卖合同,约定梁某负责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1999年4月5日,李少斌将购房款20万元付给梁某。

  按常规,房屋产权应该由交警大队过户到马某夫妇名下,然后再由马某夫妇过户到李少斌名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梁某于2000年1月4日出面,让李少斌与交警大队签售房契约,他持此契约到平罗县房产管理站办理了交易手续,同时进行了公证。房管站据此给李少斌颁发了“平房字第2000—012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同年1月7日,房屋产权正式从交警大队过户到李少斌名下。

  2005年底,李少斌接到一纸诉状,原告是马某。马某称,丈夫只代表其于1998年11月1日,将房屋以每年2万元的费用租赁给李少斌使用,不是卖房。为此,马某将平罗交警大队、李少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与李少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2月8日作出判决:梁某与李少斌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马某不服,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马某向平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平罗县房管站告上法庭。马某认为,房管站在履行审查转让行为过程中没有查清该房产土地归属,即同意房产转让给李少斌、并颁发房产证书,诉求法院要求撤销“平房字第2000—012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庭上,平罗县房管站认为,该交易房屋手续完备、齐全,符合房屋交易所有条件,且有公证,此外,房管站没有进行重复交易,没有颁发过二次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认为平罗县房管站在没有审查清楚该房产权属、没有审查平罗县交警队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是错误的。此外,契约表中还存在涂改等问题。2006年6月5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平房字第2000—012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依据这场行政诉讼官司,2006年11月9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交警大队与李少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某胜诉。在此情况下,李少斌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07年3月2日,石市中院驳回再审请求。

  此时,这场购房纠纷已历经4场官司。2007年,李少斌又将马某、梁某告上法庭,平罗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少斌从1999年4月搬入争讼房屋居住,马某直到2005年6月才提起诉讼,从马某、梁某在与交警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售房款看,其夫妻间是明知认可的。因此,2008年3月24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少斌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马某败诉后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院,2008年12月15日,案件又被发回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平罗县法院经重审,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仍判决李少斌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马某第三次不服提起上诉,石市中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定李少斌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此时,当事人梁某已经亡故,李少斌坚称自己从未在租房协议上签字。今年6月下旬,李少斌再次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鉴定该租凭合同的真伪,并返还20万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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