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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一个律师对此不能不关心。据说,此法经历了七次审议方交付表决,通过后甚至引发了是否违宪的争论。我觉得在中国讨论法律违宪问题有点可笑。不但是因为中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且还因为这次通过这部法律是高票通过,足以修改宪法而且就是这届人代会曾经修改过宪法,你可以批评它的具体条文,但说它违宪,就有点愚了。
还有一个争议就是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这个问题网上的讨论意见很多,但这个问题真没什么意思。什么是原罪?多少年前,他走过私,侵吞过国有资产,那时没人查,现在还要查吗?查?那不是添乱吗?中国人秋后算账的传统应该赶快扔掉。要么马上就算,要么你就别算。少点阴谋,多点坦荡吧!
看条文,吓一跳,二百四十七条。细看,条文好象还比较眼熟,把《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加上《民法通则》和众多多的司法解释放到一起不就是这部物权法吗?再一看,也不这么简单。《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公民”变成了私人。这是什么意思?是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扩大了。不是中国公民别人也不能动你的财产。《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相对应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提到集体和公民财产只是写了“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你,是不是就是“不可侵犯”?个人财产既然受法律保护,当然是不可侵犯。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不一个意思吗?修改它干吗?是一个意思,但表达方法不一样,传达给人的观念和信息就不一样。这就好比你进饭店和进公安局,服务员和警察都是让你坐,你感觉肯定不同。而且《物权法》把国家、集体、私人并列在物权之前,那就象你今天开会和领导坐到了一排,你感觉能一样吗?
法律条文细研究,还真有意思。共产党本身是倡导无神论的,既然无神,又从哪里冒出来“神圣”二字?原来这一条是针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要针锋相对。你来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就来个“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点斗气的味道。这实际是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可人家是基督教国家,信神的,我们不信神,却只是为了争一口气就和人家跑了,吃亏的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