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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索赔后的民事执行程序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6-08 14:06:13
一、执行条件 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立案与审查。二、财产查找与控制。三、财产的处分。第一个阶段比较简单,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即可。执行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在后面两个阶段,即财产的查控与处分阶段。 具体流程主要有: 1、撰写执行申请书,收集相关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他相关证据,提出执行申请。 3、法院立案,确定执行法官。 4、法院通知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法官了解案情和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情况。 5、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6、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7、执行到位的,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款并结案;无法继续执行的,决定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三、申请人在民事执行财产查找与控制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是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由其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职权行为),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利将来处分并使申请人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执行申请人方来说,应该主动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查控工作。具体来说: ①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到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工商、房地、税务、公安车辆等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被执行人单位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投资权益等。如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还可以去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社保中心、社区再就业中心、有关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处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状况。 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可去上述部门调查外,还可请求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际调查其财产,或其有关财务账册、凭证、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等。 ③协助法官查控银行账号时,可提醒法官注意账号的余额、发生业务往来的金额和频度、某一时段的银行对账单、账户的详细电脑记录、是否另有其他未知账户等情况。 ④协助法官查控房地产时,应先提供该房产的基本情况明细单(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并提醒法官在查封时尽量查封有利于变现的房地产。遇有查封公有使用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参联建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等疑难复杂情况时,及时与法官沟通,尽量让法官做到先行查封,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⑤协助法官查控动产时,应尽量提供该动产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所在地、保管人等具体情况,以利法官固定查封物,并请法官加贴封条,有条件的话还应该拍照固定。否则,如果查封之后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财产的,也会因查封物体不确定,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⑥协助法官查控股权类资产的,可依照各类法律法规,协助法官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非流通股、流通股、债券、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资金、最低限额以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备付金、交易席位等资产。 此外,在执行阶段也要注意和执行法官之间的良好沟通,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办理案件需要所提出的要求,诸如提供证据、安排谈话、执行和解、签收文书、外地出差、缴纳费用、到场协助等,应予以大力、及时和有效的支持。 四、申请人在财产的处分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进入财产处分阶段后,法院主要采取拍卖、变卖、扣划等职权行为,实现财产的处分;因此,法官在该执行阶段中同样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此时能够配合法院所做的工作主要有: ①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处分方式、评估和拍卖机构。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原则上应通过拍卖程序处分。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的,或者有市场价格、腐烂易变质、保管费用过高的动产,或者三次流拍的不动产,且未能抵债的,可以变卖。 ②对财产价值予以正确估价。原则上应予评估,但价值较低、依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的,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权利人申请不评估的,可以不评估。对评估报告的不公平、不合法之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或者申请重新评估。 ③重视以物抵债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流拍后,可以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或者变卖确定的变卖价,交给债权人抵债。因此,对流拍后法院提出的以物抵债的建议应予重视,因为如果债权人始终不接受抵债,法院会将最后流拍的物品解除查控措施,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更加难以获得保障。 ④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可在执行到的财产中优先扣除。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需要缴纳给法院的其他费用,诸如申请公告的费用、流拍费用、停止拍卖的费用、外地出差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应及时向法院缴纳。 五、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 ①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采取查控措施的财产。 ②不得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 ③不得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状况。 ④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采取执行措施。 ⑤不得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⑥不得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