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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书骗房管局法院判定确权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2-05 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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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一网 针对“民告官”典型案例,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三方会审”,进行共同点评,这是日前召开的“广州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暨案例点评会”上出现的一幕。其中一些“民告官”胜诉的代表性案例还是首次向外界披露。  据了解,广州行政诉讼数量急剧增加,2006年全年共受理一审案件1573件,比2005年增加了25.94%,今年1~5月,更是同比上升逾五成,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和公安类案件已经占到全年收案数的“半壁江山”。市中院向社会承诺,将推行系列措施化解“民告官”之难。  “民告官”典型案件  案例一:查处违法停车未摄录取证法院撤销交警罚款决定  2006年6月14日,交警对苏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中山二路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苏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苏某某上诉至广州中院。该院二审认为,公安部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设备”;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警认定苏某某违法停车且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却未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摄录设备取证,缺乏证明苏某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现场摄录资料属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退还苏某某已缴纳的200元罚款。  案例二:伪造公证书骗过房管局法院判定确权行为违法  2005年3月22日,“蔡某华”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逢源路多处房产的遗失、继承登记,并提交了“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写明邱某某于2004年5月在广州死亡,死后遗有逢源路涉案房屋,被继承人邱某某的遗产由蔡某华一人继承。)2005年5月该局核发了上述房屋《房地产权证》,权属人为蔡某华。而邱某某诉称,自己才是上述房产的原产权人,并证明该《公证书》是不法分子伪造其死亡而成。一审判决确认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5年5月10日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违法。该局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副班的哥遇劫身亡法院终审认定属于工伤  2004年3月29日,李某森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某森以该公司名义从事出租车经营,2004年3月31日,李某森又与李某春签订租赁合同,将该车出租给李某春经营,而李某春又与死者李某禄以分两班的形式共同营运。  2004年11月30日,李某禄驾驶出租车营运,被他杀致死,刘某某(李某禄妻子)遂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6月6日,运输公司认为李某禄并非其雇用的出租小客车司机,双方不存在劳动服务关系。2005年6月21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为李某禄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亡)。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森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承发包关系,李某森又聘请了李某禄,而李某森本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运输公司与李某禄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李某禄在出租车营运时段内被害死亡,判决《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  案例四:未回复政务公开申请消防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2006年5月30日,张某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及管道燃气工程的申请验收时间等政务信息。张某在申请书签名、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并留下了回复地址。公安消防局在收到该申请书后,没有对张某的申请进行答复和公开。张某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开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消防局在收到申请后,没有依照规定在十个工作日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作者: 毕征 2007-06-21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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