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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5岁副局长受贿8次收受6.3万收受获刑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2-05 0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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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渔(化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被告人陈渔宣布完判决,陈渔向法官弯腰鞠躬时轻喟出一声:“真好像是一场梦。”

  年轻有为公招入选

  陈渔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毕业于南方一所名校。在大学校园里,陈渔获得了“省三好学生”、“优秀大学生”等荣誉。2008年10月,重庆市江津区面向全国公开招收选拔22名处级领导干部时,33岁的陈渔以其不同凡响的的奋斗经历跻身这22名处级领导干部之列,并以出色的考试成绩让选拔者们眼前一亮。入选江津之前,陈渔身为深圳规划设计院城市设计所所长,其名字被列入深圳市政府专家库。

  刊登在《重庆晨报》的一篇报道,以题为《江津区全国公招专才 深圳专家举家来投奔》写到陈渔,说他“想把自己的规划设计成果从纸上变成现实”,在参加了重庆江津的公招考试,并如愿考入江津区规划局后,变卖房产举家迁入江津。陈渔业务能力较强,受到了重视和信任。鉴于他为江津区城市规划作出的贡献。值得留意的是,2009年3月,才34岁的陈渔就当上了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副局长,同年9月14日开始主持规划局工作。

   犯罪之路:

  春节期间收礼八次

  2010年11月14日,陈渔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掐指算起,这位年轻有为的副局长自2009年9月14日主持规划局工作至公诉,仅有短短的14个月。举家迁入江津的陈渔,到底有着怎样的涉罪经历?2010年10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陈渔收受古某4000元财物的线索后,在对其进行讯问时,陈渔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5万余元的事实,荣昌县检察院随即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11月14日提起公诉,荣昌县人民法院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该案进行刑事一审。

  下面这些事儿是检察机关查清的:2009年下半年,在“金江港湾”工程的一次审批会议上,身为规划设计专家的陈渔非常赞赏该工程的设计公司方案,说是看得出专业知识比较过硬。会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便在陈渔办公室送上1万元现金。王某后来说:“并不是要让他做什么违规的事,主要是感觉这个人不错,在专业上可相互交流,也希望能够尽快将公司的方案提交审查通过。同时,加强感情,以便在以后的项目中得到支持。”

  陈渔刚来江津不久,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他。后来,该公司负责设计江津区中医院迁建工程和燕山东部新城农贸市场工程,为了让两项工程能尽快、顺利得到规划局审批,以及在以后工作中得到陈渔的支持,刘某通过其堂弟联系宴请陈渔,饭后在去歌厅唱歌的路上,他送给陈渔现金1万元。

  2010年春节前后,刘某再次约陈渔吃饭,在酒店上楼时,他把提前准备好的1万元钱塞进陈渔的裤兜里,陈渔推辞了一下也就接受了。2010年春节期间,陈渔共收受多名工程项目负责人礼金8次,共计6.3万元。

   自食恶果:

  噩梦人生后悔晚矣

  陈渔“对自己的收钱行为十分后悔”。陈渔在陈述书中提到,自己到江津来是为了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响应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后发展地区的发展。他认为自己的金钱观是理智的,所收礼金均是被动收取,且一分没花,并一直找机会在陆续退还给当事人。办案法官说,陈渔在深圳时曾资助过一名贫困学生,到江津后又结了6名“穷亲”。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被告人陈渔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副局长期间,负有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批权。”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被告人陈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次共计6.3元,是在进行审批过程中收受的,他人与陈渔之间虽不一定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存在概括的请托事项。所以,陈渔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法官认为,陈渔本人在专业上很过硬,其主观恶性并不大。“我们考虑到他是个难得的技术专家,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前将收受的财物退还他人,所以量刑时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故事背后

  按理说,陈渔在深圳年收入可以挣到几十万元,当初如果仅仅是为了钱,没有必要来江津。办案法官这样分析:不少的年轻干部从内心本意上是不愿意受贿的,警惕官场潜规则对个人来说是必要的,但由于存在这样的恶劣环境,预防犯罪如何能够在制度建设上扎牢篱笆,值得仔细思考。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吴如巧说:“近年职务犯罪领域呈现明显的年轻化趋势,被形象地称为‘35岁现象’。这既与某些地区官场形成的‘你贪我贪大家贪’的潜规则密不可分,亦与某些年轻干部贪慕虚荣错误价值观有很大关系。”

   法律常识解读: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

  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该负责人表示,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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